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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所需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申请

  • 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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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次性进口申请向省所递交的资料:1#申请表(最新版申请报盘程序申请电子版,打印纸质版)2#证明性文件(公司的GMP证明等)3#申

      一次性进口申请向省所递交的资料:
      1# 申请表(最新版申请报盘程序申请电子版,打印纸质版)
      2# 证明性文件(公司的GMP证明等)
      3# 申请报告(公司关于申请xxxxxx的函)
      4# 拟进口对照药品的国外获准上市证明材料
      4.1 境外上市的药品说明书(境外说明书;境外说明书中文翻译)
      4.2 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开批准信息
      4.3 原研进口中国的公开信息(参比制剂目录)

      需注意点:
      1、一次性进口申请前先与公司采购部联系,走公司内部采购需求流程,将所需的参比制剂信息、数量等告知采购人员,待采购人员进行比价、确定供应商、确定通关备案单位后,再进行一次性进口申请!(供应商不同,进口备案单位也不一样!一定要确认通关备案单位具体名称!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个字都不能错!申请表中每一个字都要反复核对!)
      2、一次性进口申请表中拟进口数量可以比实际需求量多填一点(只能多不能少!)
      3、申请表电子版的数据核对码与纸质版要一致!(电子报盘软件中填好申请表后,点击“打印报送”,打印纸质版,电子版申请表则会保存在print文件夹下,数据核对码是一致的!如果只是“保存备份”的话,那每次打开,数据核对码都会变化,是不行的!)

附:CDE发布的120号文的正文。

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

      一、适用范围
      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在研究过程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拟用于下列用途的,可申请一次性进口:
      (一)以中国境内药品注册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
      (二)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化学药品制剂或原料药。

      二、申报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适用范围条件的,申请人按资料要求准备资料,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照药品的一次性进口申请。
      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出相应申请。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一次性进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批件》(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进口药品批件》有效期为12个月,批件应注明所进口对照药品的具体用途,同时明确相关责任要求。批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关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属于委托办理的,同时抄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属于委托申请的,另须提供委托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委托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对照药品的境内外上市情况、拟申请进口对照药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及拟进口药品的口岸。申请人书面承诺所进口药品不得用于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上述申请报告及承诺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由委托方提供上述材料。
      (三)拟进口对照药品的国外获准上市证明材料(可提供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上市的药品说明书或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
      (四)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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