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集采和高价药谈判建立了一套药价形成机制,从而对中国医药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变革,那么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则是这个机制不可或缺的抓手,能推动医保更精细化的管控药价。
根据近日公布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药价监测被正式纳入医保规划:“全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信息监测机制、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灵活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价格指数、挂网规则等管理工具,遏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兼顾企业合理利润,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这里明确了三个要点,首先是对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耗采购价格进行监测、交易价格信息全国共享。这延续并扩大了之前的监测模式,主要是扩展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其次,明确了要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这是对未来整个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工具之一。最后,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继续使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价格指数、挂网规则等多种管理工具。
事实上,国家医保局从2019年就开始了药价监测,但那时主要是针对部分品种,尤其是短缺药、集采和谈判药品,并没有建立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测体系。
2019年底,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对药价监测有明确的规定,“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2019年虽然还未出台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但上述多种管理工具在2019-2020年都进行了推进。根据国家医保局在2020年10月披露的信息:“依托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推进平台药品供应异常监测,对2019年-2020年70多种急(抢)救药品、易短缺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监管。截至目前,已对数十家企业的药品价格问题开展调查,对20多家企业进行了约谈告诫,并且将掌握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下面根据《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来简要分析一下这些管理工具:
第一,监测预警。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医保局依托多种渠道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预警药价和供应异常。二是省级医保部门依托省级药品招采机构,一方面对供应和采购信息进行完善和共享,另一方面也要监测药价和供应变化,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应对并报送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汇总分析后向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重点监管品种预警。从这里可以看出,《规划》出台前,药品招采平台还是主要价格监测的路径,参与集采的主要药企和医院的价格都落入了监测的范围,但由于部分公立医院、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机构都不参与,之前的监测是不全面的。
第二,函询约谈。对监测异常的药品,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函询来获取书面说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约谈或跨区域约谈并提供成本构成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如被认定涨价理由不充分、不合理,需书面承诺调整价格,否则将面临提醒告诫、警示、降低信用评价和暂停挂网等多项惩罚措施。从函询约谈来看,主要是在药价监测预警之后根据警示品种来跟进查询、调整和处罚。函询是监测的延伸,而约谈则是根据监测结果对药价采取调整。
第三,完善药价成本调查机制。药价成本调查由国家和省这两级医保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调查范围仍以警示和竞争不充分的品种为主,但不限于此,可扩展到其他品种。经营者必须提供成本、财务和其他信息,“成本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成本调查是药价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里可以看出,《规划》出台前,限于医保部门自身的能力和范围,仍以重点警示品种为核心,但随着全国药价监测系统的建立,未来扩展到全品类将是理所当然的。
第四,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这部分在2020年通过《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面向医药企业的信用制度并已经在市场上实践和取得了有效的成果。信用评价制度主要基于招采合同,评价以法院判决和部门行政处罚为基础,其目标主要是预防引导,特别是“事前划定价格和营销红线、明示失信风险,引导医药企业主动加强合规建设,诚信守法经营”。
第五,信息披露主要为强化社会监督,这里主要强调将前四个部分——调查、约谈、成本和信用评价的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各方监督。
从上述对管理工具的分析来看,监测主要还是面向药品价格异常的品种,既没有对所有药品价格进行覆盖,也没有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而《规划》所明确的全国药价监测工程则明确了不仅要覆盖大部分药品,也会从公立机构延伸到社会办医机构和零售药店,监测内容除了药价,还向服务收费和要素成本延伸。为了满足监测覆盖的广度和深度的升级,势必要升级监测平台和增加监测哨点,这不仅仅会影响到全国的药企和医院,所有的流通商和代理商和零售渠道都会受到持续强化的监测。这意味着原先不规范和灰色的交易模式会受到明显的冲击,这对市场的影响将是长远而持续的。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广覆盖之后药价监测的具体细化内容,但如果从同处东亚地区的日本和中国台湾来看,药价监测要求所有抽样机构按照规定申报指定药品品类的进销存和其他内容,内容是非常细化的。
以日本为例,2019年,日本要求全部药品批发经销商都需要参加药价监测,其他机构则是按照分层随机抽样参与,其中医院抽样率为1/40,诊所抽样率为1/400,零售药店的抽样率为1/120。抽样调查以医保定点机构为主,但药品并不局限于医保目录内,目录外一样需要申报。通过药价监测,日本政府会计算出药价偏差率(当前药价和实际销售药价的偏差)、仿制药数量比例、替代仿制药的适当医疗费用效果、成交量和总体药价基数比例等指标,作为新一年药价调整的主要参考。其中药价差是最核心指标之一,因为这将决定新一年药价的总体降幅,其目标主要是消灭药价差。
而从中国台湾地区来看,对所有药品批发经销商和医院以及药店都要求申报,不仅包括进销存数据,也包括很多更为细化的数据,比如药企和药商给予的折扣,折扣不仅包括直接的折扣,也包括赠药、捐赠设备或管理费和研究费、药企或药商支付给医生的讲课费用等与药品交易相关的所有附带利益,这些都需要如实申报。对于没有如实申报的,不仅追求其信用责任,也会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发现药价异常波动尤其是药企以低于医保支付价50%向医疗机构出售药品,台湾地区一样会启动临时调查并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罚并直接调降药价。而紧随药品监测的就是药价调整,目标与日本较为类似,主要是消灭药价差,频率是仿制药每年调整一次,而专利药每两年调整一次。
从日本和中国台湾来看,药价监测的主要目标是获得真实的药品价格和成本信息,从而找到当前市场各类药品品种的真实交易价格,从而将其作为医保支付价调整的依据。药价在这些地区总体呈现出持续稳定的阶梯式下降。
因此,随着药价监测从重点品种向全品类扩充,从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向所有医疗机构、批发经销商和药店扩张,医保部门将借助药价监测的触角并依托多样化的管理工具对药价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从而在药品集采和药价谈判上推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从东亚其他地区的模式来看,由于药品交易始终存在医保支付价和实际交易价格的偏差,这将最终推动药价持续稳定阶梯式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