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药企因生产劣药被处罚近千万元,此次事件确实值得我们再次进行自我反思!
涉事品种为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涉及批次有:1905244、1910094、1910124、1912044、1912054、1912064、1912074、1912094、1912104,共计9个批次,最终做出处罚974万。
对于这一处罚,有的人认为多,有的人认为不多!
到底多不多,我们先来看一下硫酸阿米卡星的说明书内容!
硫酸阿米卡星是一种氨基糖胺类抗生素,从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使用人群包括成人、小儿和肾功能减退患者,使用途径为肌肉注射或静脉滴注,其主要不良反应是耳毒性、肾毒性、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外加其它不良反应。
对于这种适应症明确、使用途径风险高、不良反应明确的药品,出现溶液澄清度与颜色不合格,大家说这是什么情况?如果你还是不好说出口,那么我们再看看以往的例子!
这个例子,我想对于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大家都会在讲,我不知道各位讲的时候脸上是什么表情,下边的员工是什么表情。是默默静听思考、还是它没伤害我,我就一笑而过。
而这次该企业出现9批次的注射液不合格,说实在,我想那些用过的患者是幸运的,幸运的是他们没有出现严重的耳毒性、肾毒性和肌肉阻滞作用,否则这将可能是第二次“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如果真的那样,那么将会对患者、企业、监管、社会造成进一步的灾难,索性的是都没有发生这些事情。
那么,这次罚款974万,还多吗?我想不多,就好比那二位网友调侃的,没打到自己的身上,可能都不会觉的多。
其实我还想说,这家企业是幸运的,因为我们再来看看最近两年试行的法律!
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有收入,并处所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
再看看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要坐牢的,轻则三到十年,重则十年以上。
所以我说处罚974万是幸运的!
那么为何会造成多批次的药品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呢,而我只能是猜测了,因为我不想认为在放行之前企业是知道产品不合格的,因为那样是按照生产、销售假药来定罪,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家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处于什么情况了,所以我还是不要猜了,没有意义。
根据抽检的批次,旧管理办法实施期间涉及三个批次,而新法实施的当月就涉及6个批次!
企业或许认为是没关系,因为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已经有过一次了,而且销售的也差不多了,没有出现大的情况,所以就认为这种情况,产品是安全的吧!
有了这种不愿销毁的想法,那么就会为这个想法找借口,这就是所谓的逻辑受企图决定!
另一个错误是,低估了新法的执行力度,可能还想着出了问题从中间周旋,且不知,时代变了!
至于为何会出现多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质量到底需要怎样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理念,非专业的企业老板如何认知这样的情况,平时应该怎么处置突发的事情,基层员工到底在想些什么,部门之间又有着怎样的职责界定,这些此篇不谈!
总之一句话,未来都不易,且行且珍惜,最后将一位朋友的话送给各位同行,个人感觉很对!
产品质量最遥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