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纵深推进放管服的改革,完成政府的自我革命,迎来市场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医疗市场也迎来了新一轮改革,监管部门逐渐减少事前的审批行为,但同时也在加强事后监管,一方面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流程。
但另一方面也加强对医疗市场的事后监督管理,采取“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要求各医疗机构进行自我管理,自查自纠,优化整合,作为医疗执业开展的诊疗科目一向属于监管的重点,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监管究竟有哪些具体要求,医疗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申请哪些诊疗科目,如何避免落入超范围经营的法律禁地,避免经济损失,笔者将在后面的文章中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以期未来我们的医疗机构都不再有这类困惑,依法规范执业,未来走得更稳健。
我国目前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还是采取列举名录的形式,随着医疗学科的进步,目录也进行了几次修改,但截至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将诊疗科目名录进行重新整理发布,暂时还是由《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相关修订通知、管理办法共同组成,由于内容较为分散,给医疗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一不小心就将本机构的诊疗科目遗漏或出现错误认识。
鉴于此,笔者通过法律检索和调研,整理出了我国目前完整有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我国目前诊疗科目采取二级目录的形式,即在“一级诊疗科目”的大科目下面再细化“二级诊疗科目”,例如“外科”属于“一级诊疗科目”,“泌尿外科”就属于“外科”下面的“二级诊疗科目”。
最早在1994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目前该文件依旧是现行有效的,是我国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基础目录,随后经过了三次修订,分别增加了“疼痛科”、“重症医学科”两个一级诊疗科目,随后又以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对“医疗美容科”进行了细化二级诊疗科目,最新一次的修改是对“口腔科”进行了二级诊疗科目的细化。
在1994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我国的一级诊疗科目共有32个: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民族医学科、中西医结合科。
2007年5月31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在外科的二级诊疗科目下增设了三项移植项目的子目录: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仅有二级诊疗科目,该等增设项目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三级科目,只能作为二级诊疗科目的子目录。同时,本次修订将“医学检验科”下的二级诊疗科目“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并增设了“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2007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增设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
2009年1月19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增设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自1994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发布以来,除对该目录进行了三次修订外,原卫生部还对“医疗美容科”和“口腔科”科目进行了特殊规定和细化。
2002年1月22日,原卫生部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原卫生部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医疗美容科”的分级准入及管理进行了特殊规定,在“医疗美容科”下设置了“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4个二级诊疗科目。
2010年6月11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对“口腔科”(代码:“12”)的二级诊疗科目进行了特殊规定,设置了“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口腔病理专业”、“预防口腔专业”、“其他”在内的13个二级诊疗科目。
据此,以1994年卫生部首次发布及历次修订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主,结合“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的特殊规定,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完整的诊疗科目,共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其中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48个(其中17个“其他”,6个器官移植类科目),笔者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整理(详见文末附录)。
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比对,是否符合附录中的诊疗科目名录的书写,若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免今后因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同时,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底线,不开展国家禁止类医疗技术(例如:克隆、代孕技术等),对于开展国家及地区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例如:造血干细胞移植、性别重置技术、肿瘤消融治疗等),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且加强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确保安全有效的治疗原则。
《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鉴于此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执业许可证》时就将业务框定到具体的二级诊疗科目,在申请执业证时进行细化,今后若出现业务扩展,再行申请变更增设。
需要注意的是在2007年,原卫生部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后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新版《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145项,要求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因此但凡超出《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外的“医学检验”均属于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至此,笔者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医疗机构今后更规范开展诊疗行为有所帮助,不再困惑,也希望各医疗机构可以对照附录表进行自查,及时进行变更申请,避免今后因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给企业造成损失,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业,未来才能走得更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