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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再举债建设 医院领导薪酬要受影响了!

  •   来源:看医界
  •   作者:徐毓才
  • 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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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作者|徐毓才8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作者|徐毓才

      8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终于与大家见面了,也标志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拉开大幕。

      显然这也是6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措施的正式公开。

      举债建设?公立医院领导薪酬将受影响
      为了保证改革能够取得实效,使医务人员薪酬能够与其付出逐步相称,《指导意见》在控制举债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明确由人社、财政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根据“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特别规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在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国考文件精神,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
      由此可见,举借长期债务不但影响公立医院薪酬总量,而且将影响医院领导个人的薪酬。
      那么什么是长期债务呢?公开资料介绍,长期债务是指需要支付利息、年期超过1年的贷款或财务责任。

      举债是公立医院的顽症痼疾

      说起公立医院的债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几乎没有哪一家公立医院没有债务,而且有人还认为适度的债务恰是医院发展的动力,恰如保持一定饥饿感才有觅食的欲望一样。
      新医改以前的二十多年,国家对公立医院投入不多,态度是“不给钱给政策”,让医院找市场别找市长,这段时间医院举债的原因大抵如是;新医改启动后,国家政策是既补供方也补需方,一方面增加了公立医院投资,“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不过,有的地方落实不到位。
      另一方面在补需方方面,国家主要通过医疗保险基金快速增加来实现,这刺激了老百姓医疗服务需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爆满的同时,也极大激发了医院的扩张冲动,医院瞅准了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再加上扩大内需政策的助力,也将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为医院举债开了口子。
      但到底公立医院的债务有多大,恐怕很难说的清。据公开资料,2015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透露,截至2014年底,全国8677所政府办的公立医院长期负债合计2333亿元,平均每家医院2688万。
      2016年11月8日,时任安徽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向该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透露,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公立医院长期债务总额已达到160多亿元。如果按388家公立医院计算,平均每家的长期负责金额为4124万。
      而近年,公立医院扩张的热情有增无减,特别是这一波新冠肺炎疫情之后,国家提出要增强公立医院救治能力,要实施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与均衡布局开展多院区建设,给医院规模扩张又一次找到了机会。
      实际上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早有规定。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提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2015年5月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同时要求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买大型设备”,对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立医院债务形成的四个原因
      尽管每一家医院的债务可能各有侧重,但总体上看,比较普遍的债务形成原因有四种:
      一是国家规划许可了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但投入项目资金或者地方配套资金财力不足,大多由医院自筹解决,从而形成债务;
      二是公立医院的医疗设备更新换代很快,大部分购置款项需要向银行贷款或由职工集资或向社会募集,从而形成债务;
      三是药品、耗材欠账不断积累,企业出于有求于医院不敢得罪,医院的业务收入又“拆东墙补西墙”挪做他用,导致欠账不能及时偿还而形成债务;
      四是医疗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由于重拳打击骗保使得医院按政策给病人“即时”结算了的医保基金被医保部门扣除或罚没,从而出现亏损形成债务。

      那为什么公立医院举债问题禁而不止呢?最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不能说到做到,令行禁止。这次《指导意见》提出了将长期债务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额核定、医院领导薪酬增长挂钩,是走出的重要一步。当然,如果还能与院长的政绩挂起钩来也许更加有力。
      二是上述形成债务的四个原因需要重视,政府的财政保障责任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极为关键,如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的投资等;同时,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扩张也要落实到位;此外,如果像三明一样,院长年薪由财政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公立医院举债的急刹车或许能够踩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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